好法官悉心调解一案止三争
2008-05-14 09:31  文章来源:立军 继昌 树伟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从单纯办案、就案办案的旧模式中走出来,以定纷止争为已任,着重个案的调解并以一名人民法官的社会责任感去悉心化解案外的更多矛盾冲突,是一名优秀民事审判法官的与众不同。近日,昌黎法院城关法庭周志玮法官所办理的一起财物返还纠纷就是很好的说明。
  从事出租生意的刘某在昌黎某润滑油销售中心更换润滑油后导致汽车发动机出现故障,随后找到销售中心负责人郭某要求经济赔偿。经郭某联系,2007年4月3日,生产厂家派员到达昌黎,三方几经协商未果,刘某与郭某即将厂家人员乘坐的一辆桑塔纳轿车扣押在刘某处。经查,所扣车辆系厂家租用裴某个人的营运出租车,由此也就产生了由四方当事人参加的三层次法律关系。
  事隔近一年,车辆所有人裴某提起返还财产诉讼。因本案事实清楚,只是被告坚持先赔偿损失才放车,为促使案件顺利调解,保证案结事了,庭前,从诉辩两状中对案情有了基本了解的主办法官将《物权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消费者维权的案例组织在一起交给被告,让其了解法律规定和相关判例。庭上,主办法官就纠纷各方之间相互法律关系,进行了深入浅出的阐述。通过庭上庭下耐心细致释法明理,促使案件当事人于开庭时达成了所扣车辆当即返还,裴某放弃车辆停运损失要求,其他纠纷另外解决的协议。根据协议,庭长江立军指示本庭另两名同志与周志玮法官一同前往扣车地点当场执行,此时,意想中最坏的一幕发生了。原来,见原告裴某要将车开走,自己的损失又未能得到赔偿,刘某随即又将郭某乘坐的车辆扣押,现场气氛骤变,刘某、郭某及其双方亲属间充满了一触即发的火药味,厂家人员只能无奈地在一旁任由事态发展。
  按常理,刘某、郭某及生产厂家因产品质量问题所引发的纠纷尚未诉至法院,周志玮法官完全可以告知各方息怒忍怨,协商不果走诉讼程序后一走了之。但是,秉承一名人民法官的社会责任感,周志玮法官当即指挥同行的二名同志一起讲法明理,制止了现场的波动。待有关人员冷静后,就地对三方之间的纠纷开展调解。晓以利弊,劝解以法,通过反复耐心的教育疏导,用真诚和热情感动了各方当事人。三方在执行现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郭某和生产厂家随后将赔偿款4000元交付给刘某。至此,与一起返还财物诉讼相关的所有纠纷得以顺利、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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