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孩子走过颠簸的路——县检察院开展“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纪实
2006-08-21 09:59  文章来源:赵春梅 赵汉中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

  编者按 青少年犯罪是一个令人不忍心面对却又无法回避的课题,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青少年犯罪呈现出居高不下的态势,给家庭、社会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为了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从最大程度上教育挽救青少年,县检察院扎实开展了“青少年维权岗”活动,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去年,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17岁的犯罪嫌疑人小王(化名)在学校和同学发生口角并打了起来,用水果刀刺中同学腹部致其重伤。办案人阅卷后,感到心情格外沉重。青少年正处在由未成年向成年的转化过渡时期,他们的思想、行为已由幼年的依赖心理变得相对独立、成熟,但做事却极易受到情绪波动的影响,往往因一时的激奋造成难以想象的后果。为了尽可能地教育挽救未成年人,县检察院的办案人员走访了双方的家长、学校的老师……在走访中,干警们首先用细致的思想工作化解了双方家长的敌对情绪,使犯罪嫌疑人的家长送来医疗费,被害人家长提出释放小王的请求,小王对自己的行为也感到了非常悔恨。综合以上情况,办案人员最终对小王做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使其尽快回到了课堂。
  2000年,为开展好“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县检察院成立了青少年维权小组,定期分析、研究青少年维权工作并制定对策。在批捕、起诉部门成立专案组,指定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善于做思想工作的女检察官审理青少年犯罪案件,将维权工作贯穿于办案的各环节。在办案过程中,干警们曾几十次的与行为有偏差的青少年零距离面相对,他们深切地感受到,孩子终究是孩子,他们身上有着许多可爱之处,尽管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他们犯过错误甚至是触犯法律,但是,社会始终应该以宽广的胸怀接纳他们,给他们改正的机会。工作中,办案人员对于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的青少年犯罪嫌疑人可不捕的则不逮捕,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
  前不久,县检察院审查了一起破坏电力设备案,犯罪嫌疑人小天(化名),曾多次参与盗窃正在使用中的低压线,其中有两起盗窃行为是在未达到法律规定的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时所为,不应认定为犯罪,于是该院在提起公诉时对此没有认定。在审查起诉小天的案件时,考虑到他在案发后能够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态度诚恳,为了达到更好的挽救和教育目的,在开庭审理时,公诉人提出了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了公诉人的意见,从轻判决小天拘役四个月,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管是审查批捕还是审查起诉,县检察院的干警在讯问青少年犯罪嫌疑人之前,都要认真分析发案原因,制定详细的讯问提纲,采取最适合青少年特点的方法进行讯问,不使用过激语言。对悔过态度好,主观恶性不深的初犯,及时向法院提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建议及判处缓刑的量刑建议,从办案环节维护了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对于青少年犯罪,重点在于发现苗头及时预防,县检察院在审理一起盗窃案件时,发现被告人利用在校学生法律意识差,防范意识不强,容易上当受骗的弱点,传授盗窃方法,教唆未成年的学生犯罪的情况,及时行动,向学校发出了加强对在校学生进行法律教育的检察建议,收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在此基础上,检察院通过对青少年犯罪案件调查分析,总结了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利用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媒体报道和到学校上法制课等形式,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宣传,三年来县检察院共撰写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宣传稿件20篇,到校上法制课10次,发放宣传材料13000余份,播放了宣传录音90余次,提供咨询125人次,受到群众的一致好评。 2005年县检察院被命名为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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