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昌黎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殡葬管理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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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7-26 10:15 文章来源: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深入推动殡葬改革,坚决遏制殡葬违法现象,营造优美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现将有关殡葬管理事宜通告如下:
一、国有林区、旅游景区、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铁路公路沿线两侧,沿海滩涂、宜林地、耕地及荒地内禁止私设坟地、乱埋滥葬。全交通干线、旅游线路和旅游景点周边等重点地段可视范围内原有坟墓限于2006年9月31日前迁出或平掉,严禁再堆新坟,逾期不迁或仍留坟头的按无主坟处理。
二、除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回族居民可在指定的规则公墓实行土葬外,全面实行遗体火化,骨灰盒均要安放在骨灰纪念堂保存或安葬在县经营性公墓、村公益性公墓内,或平地深埋不留坟头。提倡骨灰撒海、树葬和草坪葬等文明殡葬方式,禁止火化后将骨灰盒装入棺木再行土葬。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06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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