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昌黎县效能监察、经济环境110中心工作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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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1-10 15:21 文章来源:昌黎县效能监察、经济环境110中心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一)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被投诉的问题做出说明;
(二)要求与被投诉人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协助调查;
(三)要求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义务;
(四)责令被投诉人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政府的指示、决定、命令的行为;
(五)要求被投诉人对所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补救措施;
(六)直接给予有过错的被投诉人通报批评;
(七) 对有过错的被投诉工作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八)基层站对受理、转办的投诉处理确有不当的,有权责成其重新调查处理。
(九)基层站对转办的投诉事项推诿不办,查处不力,致使投诉人重复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单位及责任人通报批评、追究责任直至上追两级。
2006年4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