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昌黎县委、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黎县影响和损害投资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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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1-10 16:16 文章来源:昌黎县效能监察、经济环境110中心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昌字[2006]28号
各镇乡党委、政府,各区工委、管委,昌黎镇各街道工委、办事处,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昌黎县影响和损害投资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县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昌黎县委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06年8月9日
昌黎县影响和损害投资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县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为经济发展营造更加宽松优越的环境,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河北省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河北省纪委监察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纪律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垂直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影响和损害投资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
机关聘用人员、借调人员及村民自治组织工作人员影响和损害投资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责任追究内容
第三条 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的,追究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的责任。
(—)违反法律、法规和党委、政府有关政策、决策、规定,或对党委、政府有关政策、决策、规定执行不力,影响政令畅通,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按规定建立和落实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领办代办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预约服务制、AB岗工作制、一次性告知制、否定报备制、执法告知制、“首查不罚”制、自查复审制等有关制度的;
(三)不按有关规定清理权力项目,公开职权目录、流程图及有关办事依据、办事程序、承办机构、承办人员、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监督渠道的;或不按公开承诺的内容履行职责的;
(四)对属于本部门或本人职责范围内的事宜不作负责的解答、不予受理或有其他不作为行为的;对不属于本部门或本人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履行告知义务、不转送的;
(五)继续或变相实施不合理的、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或擅自附加许可条件或变更标准的;
(六)对企业登记注册、办理证照、年检擅自增加条件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在市场准入、税收、投资融资、价格和收费、土地供应、供水、供电、供热、交通、通讯等方面歧视民营经济和外地投资者的;
(八)对相关手续完备、资金到位的项目建设设置阻碍使企业不能按期开工或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的;
(九)擅自委托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许可管理权,或擅自准许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许可代理活动的;
(十)违反有关规定,指令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各种评比、达标、升级、考核、研讨、培训等活动,或购买指定商品、订阅杂报杂刊以及刊登广告的;
(十一)违反有关规定,对管理和服务对象乱收费、乱检查、乱罚款、乱摊派的;
(十二)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向管理和服务对象索要钱物、报销应由个人或本单位支付的费用的;
(十三)执法执纪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和法人的投诉、检举、控告、申诉无故不予受理或故意拖延、处理不力的;
(十四)搞部门本位主义、小团体主义,或以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为借口,不执行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及优化发展环境有关制度和规定的;
(十五)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罚没物品及公物拍卖有关规定,搞暗箱操作的;
(十六)由于工作失职或不依法履行对下属单位行政行为监督检查职责,造成影响和损害投资环境后果的;
(十七)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以及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
(十八)擅离岗位、擅离职守或在工作时间内进行娱乐游戏的;
(十九)因执法不公、滥用职权,造成影响和损害投资环境后果的;
(二十)其它影响和损害投资环境的行为。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和责任确定
第四条 影响和损害投资环境行为责任区分为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直接责任者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影响和损害投资环境后果起决定作用者;主要领导责任者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影响和损害投资环境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影响和损害投资环境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者。
第五条 对影响和损害投资环境的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组织处理:
(一)口头告诫;
(二)书面告诫;
(三)离岗培训;
(四)调离岗位;
(五)免职;
(六)辞退。
第六条 对严重影响和损害投资环境的责任者,依法依纪分别予以法纪处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同时构成违反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七条 对影响和损害投资环境受到责任追究的责任者及责任单位,同时予以考评处理:
(一)对受到书面告诫、离岗培训、调离岗位、免职责任追究之一的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及各项奖励、奖金;对受到责任追究并造成损害投资环境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直接列为不称职档次。
(二)对工作人员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部门,视情节轻重在民主评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班子及有关领导年度考核中酌情扣减考核分数或酌情确定考核档次;对工作人员受到责任追究并造成损害投资环境严重后果的单位和部门,民主评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直接列为不达标或较差档次,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先评优。
第八条 对各级机关组织行为影响和损害投资环境的,除按第五条、第六条追究该机关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外,同时视情节轻重对该机关予以惩戒处理:
(一)书面告诫;
(二)通报批评;
(三)考评否决;
(四)调整班子。
第九条 责任人及责任单位在一年内因违反本办法再次受到责任追究或不配合调查、打击报复检举人的,要从重或加重处理;情节轻微或由于过失造成过错,未造成不良影响,并能主动承认和纠正过错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因管理和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做出正确判断,或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过错的,经领导小组批准,可免予责任追究。
第十条 各单位主动自查自纠且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追究案件,所在单位及其有关领导可不受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对垂直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按管理权限由所在部门实施,该部门无管理权限的,由县委、县政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并建议参照本办法给予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对村民自治组织及其人员影响和损害投资环境行为,由所在乡镇参照本办法按有关规定程序实施责任追究,并与村班子年度考核和村干部工资待遇挂钩。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十三条 影响和损害投资环境责任追究工作在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依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实施。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所属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按照管理权限做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抄报县经济环境治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县经济环境治理办公室(经济环境和效能监察110中心)为影响和损害投资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影响和损害投资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协调;建议召开并负责召集领导小组会议,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受理影响和损害投资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对比较重要的案件进行调查核实,一般问题转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直接做出第五条第(一)至第(二)款处理决定,提出第五条第(三)至第(六)款、第六条、第八条处理建议;对各部门反馈情况及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备案,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和工作督办。
第十五条 县纪委、县监察局负责对影响和损害投资环境并违反党政纪律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调离岗位、免职、辞退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降档、直接列为较差档次、调整班子责任追究的监督落实,对有关情况进行备案,作为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离岗培训期限为3个月,期满后被追究人写出深刻检查,所在单位写出整改情况报告,县经济环境治理办公室审核,经领导小组批准,可按期解除追究,并下达解除追究通知书。
第十八条 对责任追究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做出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县监察局、县经济环境治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