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昌黎县委、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深入实施行政效能监察工程的安排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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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1-10 16:14 文章来源:昌黎县效能监察、经济环境110中心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昌发[2006]9号
(2006年4月24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深入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规范从政行为,提速工作过程,提高服务质量,优化发展环境,县委、县政府决定,2006年继续在全县各级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深入实施行政效能监察工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纪委全会和县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按照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机关的要求,以“服务群众、优化环境、促进发展”为主题,以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考核奖惩为抓手,以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实现更快更好发展为目标,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完善运行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切实解决效能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县域经济提速发展和“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目标
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纠正职责不清、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等现象,遏制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评比等不正之风,解决不作为、乱作为问题;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办事环节,解决“中梗阻”问题;增强服务意识,提升群众满意度,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和耍特权、吃拿卡要的行为;提高干部素质,改进工作作风,解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
三、工作重点
(一)着力监察机关作风的改进,树立机关和干部队伍的良好形象
各部门、各单位要针对一些机关干部中存在的“素质不高、本领恐慌”问题,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教育广大机关干部树立终生学习的理念,积极创建学习型机关。通过培训、自学等途径改善知识结构,提高知识层次,增强工作能力,提高全员素质;针对个别干部作风中存在的“满、浮、混、俗”等问题,建立工作责任制度,严肃工作纪律,强化机关干部业绩考核,高扬“树正气、讲团结、求发展”主旋律,营造“干事、创业、为民”的良好氛围;针对机关工作中存在的重部署、轻落实的问题,建立领导督导、跟踪问效和督查通报等督促检查制度;针对机关建设中存在的干好干坏一个样、出工不出力等问题,完善绩效评价和考核奖惩等机关建设方面的制度和规定。
(二)着力监察《行政许可法》的落实,促进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按照合法与合理,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建立服务窗口,实行集中办理,落实“一个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一站式办理、一条龙服务”和全程领办代办等制度,提高窗口办事效率;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完善行政程序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努力使行政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得到保证;与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有机结合,规范权力运行,提高机关效能,建立健全公共服务人员行为规范,完善对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的查处机制,形成促进效能提高的制度体系。
(三)着力监察重点项目的实施,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根据“项目建设攻坚年”的要求,对本单位本部门重点项目立项、规划、环评、用地、建设等各环节的办理情况进行效能跟踪,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程序,明确每个环节的办理主体和办理时限,征求管理相对人对项目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项目管理工作机制,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四)着力监察信访事项的办理,提高信访办理质量和时效
把群众反映相对集中、各类矛盾比较突出的涉法信访、土地征占、环境保护、教育卫生、基层组织建设等作为效能建设的重点领域,努力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把受理信访的途径、办理信访的质量和时效等环节作为效能建设的重点内容,明确办理信访主体责任,加大办理力度,提高办理质量,实现罢诉息访,维护社会稳定。
(五)着力监察为民办实事的成效,提升群众满意度
围绕富民强县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实事实办的原则,把为民办实事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重点围绕办实事的科学民主决策、相关部门办理的进度和质量、群众的参与度和满意度开展效能建设。在办理实事过程中进一步建立完善社会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重大突发事件预警应急机制、督查考评机制等,切实把实事办好、好事办实。建立健全想民、爱民、为民、便民的工作机制和制度,抓好对承诺、践诺情况的跟踪问效,强化工作落实,防止不作为、缓作为问题的发生,提升群众满意度。
四、主要措施
(一)项目监察
承办项目的相关单位要严格实行自查复审制度,对审批和执法项目的全过程实行自查复审,发现问题及时完善、纠正,并形成自查复审报告。强化项目建设责任制,对重点项目,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从项目的立项审批到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问题,盯住每个环节,做实每个细节,跟踪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坚持上门解决实际问题,真正实现办事无阻力,服务零距离。对于吃拿卡要、推诿扯皮、超时限办理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二)企业保护
在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严格实行呈报审批、亮证执法、执法告知、票据统一四项制度和“八不准”规定,最大限度为企业减轻负担;实行执法收费明白卡制度,事先告知检查内容、收费标准及政策法律依据,确保透明管理、公正执法;实行经济环境联络员制度,畅通政府与企业、群众之间的联系渠道,加强对行政效能和部门作风的日常监督。
(三)受理投诉
整合投诉资源,规范投诉中心管理,健全投诉受理网络,构建“效能监察110”社会联动机制。以县经济环境投诉中心为平台,建设“效能监察110”中心,在乡镇及机关事业单位建立“效能监察110”工作站,坚持上下联动、分级负责、实事求是、有错必究、依法行政、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采取教育与惩戒、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方法,确保企业和群众的投诉事项得到及时解决,促进机关效能建设健康有序开展。
(四)工作调度
定期召开效能建设调度会,各部门、各单位总结报告机关效能建设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总结和推广新经验、新做法、新成效,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
(五)检查督导
不定期开展明查暗访活动,强化专门机关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效能监督员的作用,注重社会监督;建立工作台帐,落实工作提示和“一卡两书”制度,加强对机关效能建设的跟踪督导;加大投诉件的查办、督办和联办力度,实行处理投诉的“挂帐”制度,提高投诉件办结率。
(六)听证质询
围绕效能建设的五个重点问题开展民主评议,明确标准、细化内容、量化指标,提高民主评议机关效能建设的科学性和实效性;要结合自身特点,针对群众反映的“办事难”、执法不公等问题,召开专题的听证质询会,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涉及问题较多、群众反映强烈的部门和单位,要将质询会开在现场,问题解决在当地,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七)政务公开
结合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编制职权目录和流程图,公开工作纪律、办事规则、程序、时限和结果,建立行为规范、程序严密、运行公开、结果公正、监督有力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实现阳光政务。
(八)专项考核
对效能建设实行专项考核,结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机关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九)责任追究
对不作为、乱作为、缓作为等影响机关效能的行为,依据《河北省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及时查处,严格责任追究,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附:昌黎县“效能监察110”社会联动暂行办法
昌黎县“效能监察110”社会联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我县扩权强县提速发展战略和“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创优发展环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高效、廉洁的行使职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垂直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机关聘用人员、借调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组织机构。成立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下设“效能监察110”中心,地点设在县经济环境治理办公室,各乡镇、各部门成立“效能监察110”工作站,负责效能监察、受理投诉、环境服务工作。
第四条 “效能监察110”坚持上下联动、分级负责、实事求是、有错必究、依法行政,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戒、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工作方法。
第五条 “效能监察110”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效能建设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二)受理投诉人对行政机关和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关行政效率、服务质量、工作作风等行政效能方面的投诉;
(三)定期组织对行政许可、项目建设、为民办实事等方面的效能监察;
(四)调查处理行政机关和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抓正反典型,严肃查处影响行政效能、破坏发展环境的案件;
(五)依据职责权限,对本单位(系统)受理的投诉事项,必须在接到投诉(包括转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需要答复的,及时给予答复;需要转办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在向投诉人或者转办的上级机关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六)县“效能监察110”中心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报告效能建设情况,对投诉问题可指导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对敏感问题可进行直接调查,对破坏经济环境、违反效能建设规定的行为提出监察建议或做出监察决定,对不属受理范围的投诉转相应机关处理。
(七)“县效能监察110”中心对基层工作站进行检查指导、工作督导。
第六条 “效能监察110”行使以下职权:
(一)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被投诉的问题做出说明;
(二)要求与被投诉人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协助调查;
(三)要求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义务;
(四)责令被投诉人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政府的指示、决定、命令的行为;
(五)要求被投诉人对所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补救措施;
(六)直接给予有过错的被投诉人通报批评;
(七)向有过错的被投诉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提出行政效能告诫、纪律处分和其他组织处理措施的建议。
(八)基层站对受理、转办的投诉处理确有不当的,县“效能监察110”中心有权责成其重新调查处理;必要时直接调查处理。
(九)基层站对转办的投诉事项推诿不办,查处不力,致使投诉人重复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责任单位及责任人通报批评、追究责任。
第七条 “效能监察110”受理投诉的范围:
(一)对法律、法规执行不力,消极对待,影响政令畅通,导致损害投诉人合法权益的;
(二)继续施行已明令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导致损害投诉人合法权益的;
(三)不按规定公开有关办事依据、办事程序、承办机构、承办人员、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监督渠道的,或不按公开承诺的内容履行职责的;
(四)对职责范围内管理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导致错误结果的,或漠不关心、处置不当、激化矛盾的;
(五)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以及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
(六)办事拖拉、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正当的理由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七)对应办理的事项不办理或有其他不作为、缓作为、乱作为行为的。
第八条 投诉方法、方式:投诉人可以通过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电子邮件等方式逐级进行投诉,说明被投诉机关或者人员、投诉事项、理由、通讯地址等内容,并署真实姓名。
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干扰和影响机关工作秩序。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投诉人的投诉进行阻拦、压制,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否则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第十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一的投诉应当受理。对于通过电话投诉属受理范围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不属受理范围的,应当向投诉人说明,并指导其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对于通过电子邮件或者书面投诉的,应当逐件登记,根据所反映的内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效能监察110”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为投诉人保密。不得将投诉材料原件转给被投诉人,需转交被投诉单位或者被投诉人员所在单位核实、解决时,应摘要转交。
第十二条 “效能监察110”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认真做好投诉的受理登记、自办、转办、督办、反馈、回复和归档立卷等工作,做到及时、恰当、正确、规范。
第十三条 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依据《河北省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由其所在机关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告诫、书面告诫、离岗培训、调离岗位、免职、辞退等处理;
县“效能监察110”中心对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认真落实本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负责人责任。
第十四条 效能投诉处理情况,作为各单位效能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公务员及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惩的依据,对于效能考核不达标的单位,年底不准评先评优。
第十五条 投诉事项的办理结果可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效能监察110”工作站要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举报方式、受理范围、工作程序、办结时限。
第十七条 县“效能监察110”中心举报电话:2988110,电子邮箱:xnjc110@126.com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