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昌黎县纪委、昌黎县监察局关于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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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1-10 15:47 文章来源:昌黎县效能监察、经济环境110中心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昌纪发[2003]7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第九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和企业经营环境,推进县域经济的迅速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实事求是,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实施企业扶持保护策略,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落实扶持保护措施
凡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企业,不论组织形式和经济成份,都应扶持和保护。
(一)实行扶持保护策略
1、凡招商引资项目,各职能部门要全程跟踪服务、领办或委托代办各种手续,直至落实为止。
2、涉及重大项目建设,相关部门要委派主管领导参加联合办公,现场解决问题,对当场不能解决的问题,要限期办理。
3、对现有企业,各有关部门要针对不同情况,给予扶持和保护,促其发展。(1)在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或扩大再生产规模时,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承诺,优先办理各种手续。(2)积极选送企业产品参加各类产品展评会和交易会,职能部门要在宣传、形象设计等方面提供帮助。(3)工商、技监要全力扶持、引导、帮助企业创品牌、争名牌,收取的各项费用控制在规定范围的底线。(4)税收、收费实行“放水养鱼”策略,尤其对外资企业或新开工企业征缴税额要在规定的额度内从低核算。凡县内规定的收费减免优惠政策,要认真执行,不得强调部门利益。
4、交通、建设、国土、城管为企业的硬件环境建设提供优质服务,凡由企业自行出资改善投资环境和经营环境的建设项目,要优先审批,并在规划、设计、技术、工程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
5、公、检、法切实保护企业生产经营秩序,认真受理涉及经济案件的诉讼、执行请求,做好报警服务,依法追讨外域债务,查处外域经济诈骗案件。同时,灵活协调外域司法部门来企处理涉及企业的经济纠纷。
6、公安、交通严格规范检查处罚制度,对外地客商来企洽谈商务时的场所,除上级部署的重大及特殊行动外,不得随意进行突击性检查。对正在从事生产经营运输的车辆要放宽限制,除发生严重违章或交通肇事外,一律不准扣车,证照不全或缴费不及时的可随后处理。
(二)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各行政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对企业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呈报审批制。凡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检查,须经行政执法部门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签发《到企业执行公务介绍信》,持《介绍信》进行行政执法。处理突发事件、查办案件时须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2、亮证执法制。各行政执法单位到企业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介绍信》及本人的行政执法证件,涉及收费项目的要持有收费许可证,否则企业可以不予接待。
3、执法告知制。凡向企业进行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检查时,必须填写《对企业收费、罚款、检查登记表》并由该单位主管领导签字。行政执法人员要事先告知内容、标准,讲明政策、法律和文件依据,对不告知、不填表的,企业有权拒缴拒查,并可向县治理经济环境办公室、县纠风办举报。
4、票据统一制。凡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应税事业性收费应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票据。
(三)严格控制各类检查
1、严格制止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限制检查次数。行政执法单位对企业检查应以抽查为主,每年到同一企业的检查原则上不得超过一次;税务部门对同一企业的常规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两次;环境保护、卫生防疫、质量监督等部门对企业同一项目或同一产品监测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两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例行安全生产检查的,发现有违规违法行为或抽查项目、产品不合格的除外。
2、取消不必要的检查。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和县政府及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决定的专项检查外,其它对企业进行的检查须经县治理经济环境办公室审批。
3、规范检查接待。任何部门到企业检查,其接待人员由企业按照业务分工自行决定,检查人员不得故意刁难,不得接受企业宴请或礼品,严禁吃拿卡要。
三、严肃纪律,强化监督
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坚持“八不准”:
1、不准向所属单位及工作人员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任务指标;
2、不准强行向企业拉广告,强制企业订阅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
3、不准向企业索要赞助,无偿占用企业的财物;
4、不准向企业强行推销、强买强卖,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干预企业工程承(发)包、内部人事、用工以及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5、不准在公务活动中通过中介组织对企业进行收费,将由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
6、不准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的会议、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评比;
7、不准强制企业参加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
8、不准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
凡违反本《意见》,发生涉及企业保护内容的事件,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以及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各新闻单位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积极宣传县委、县政府关于优化经济环境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对于损害企业利益、破坏经济发展的典型案件予以曝光。
四、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全县各级各类面向企业进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检查等事项的机关、单位、团体和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