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昌黎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县政府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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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1-28 09:19 文章来源: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11月26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昌黎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审议了县规划局局长郝志军代表县政府所作的关于《昌黎县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调整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本次城市总体规划的调整坚持“政府主导、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调整后的城市总体规划,适应了当前形势的要求。规划中提出的县域经济与产业发展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中心城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远景规划构想体现了全县人民的意愿,符合昌黎发展的实际情况,是切实可行的。会议决定批准调整后的规划,同意县政府报市批准后付诸实施。
会议强调,县人大常委会批准调整的《城市总体规划》有自身的法律地位,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按规划执行。要维护规划的刚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随意改变规划。如有调整,须经县人大常委会批准,使我县的城市建设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2008年1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