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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昌黎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
2008-02-29 14:07  文章来源: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昌黎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召开昌黎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的决定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及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昌黎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3月3日至5日召开,会期三天。
  会议的建议议程是:
  1、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长王桂鹏关于昌黎县人民政府工作的报告。
  通过关于昌黎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2、县发展改革局局长夏友军作关于昌黎县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书面)。
  审查和批准昌黎县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3、县财政局局长费来文作关于昌黎县2007年县总预算及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2008年县总预算及县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书面)。
  审查昌黎县2007年县总预算及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2008年县总预算及县本级预算草案,批准昌黎县2007年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2008年县本级预算。
  4、听取和审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宋福林关于昌黎县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报告。
  通过关于昌黎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5、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法院院长董宝军关于昌黎县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
  通过关于昌黎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6、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巍关于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报告。
  通过关于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7、选举昌黎县出席秦皇岛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8、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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