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昌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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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1-28 14:04 文章来源: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昌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有关规定,凡2007年1月1日前,在我局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尚未申报年检的企业,自2007年11月28日至2007年12月31日到我局补办年检手续。在限定期限内,仍未接受年检的,我局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昌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7年1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