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美化城市市容市貌的通告 |
|
| 2007-06-06 10:47 文章来源: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其它 |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绿化条例》、《河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1、禁止在城区内各主干街道洗车、修车、制作加工等店外经营;严禁占道经商和摆摊设点。
2、禁止在专门设置的张贴栏之外的城区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设施上喷涂、张贴(挂装)各类广告。
3、禁止占用、毁坏、污染、挖掘城市道路、桥涵、堤坝、路灯和供排水等公共设施。
4、严禁攀、折、钉、栓树木,采摘花草,践踏植被,严禁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杂物,排放有毒气体,堆放、焚烧有毒有害物质。不得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区树木,因特殊需要砍伐或者移植城区树木的,必须经昌黎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批准。
5、城区夜市一律到指定位置经营,出摊时间冬季为下午5时30分,春夏秋为下午6时30分。夜市经营者必须持有昌黎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签发的临时占道许可证,其占道位置由昌黎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划定。
6、临时占用城市街道、人行道、广场、城市空地或其他公共场地举办庆典、商贸交易和大型宣传活动和设置户外广告、标志牌牌匾、悬挂标语、书报亭、电话亭、邮政信箱、散发宣传品等行为的,必须到昌黎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要求增设、维修和拆除。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昌黎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辱骂、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