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净化城市环境卫生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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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6-06 10:33 文章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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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1、各机关、门店、企事业单位及居民住户垃圾倾倒时间统一为晚7:00—早6:00,其他时间视为乱扔垃圾。
2、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存放,严禁散倒,必须倒入指定垃圾点。
3、流动商贩、临街摊点和市场摊位应当自行携带垃圾桶(筐),及时清理产生的垃圾和废弃物,不得乱扔、乱放,保持摊位周围清洁。
4、严禁随意倾倒建筑垃圾,乱泼脏水或物、水混倒。
5、饭店、修理厂、果品批发、超市等垃圾大户,自备工具自运附近垃圾中转站箱内(未建运转站的,自运到指定垃圾点)。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移动、损害和占用环境卫生设施。
7、城市公共场所严禁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行为;不得在城区内公共场所、街道焚烧树叶、杂物。
8、入城区运泥、煤、沙、石粉等散装货物及液体垃圾等物品的车辆,必须密封覆盖,不得泄漏、散落。
9、城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具有收集、运输和处理生活废弃物能力的,向昌黎县环境卫生管理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不具备的,应当按标准缴纳服务费。
10、凡在城区内居住居民(含外来暂住人员)应按照《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交纳个人卫生服务费(每人12元/年),各企事业单位、沿街门店均应按规定交纳环境卫生服务费。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辱骂、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