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卫生管理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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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04-30 09:26 |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市卫生环境管理,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更加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我县城市各项事业的健康协调发展。根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强化我县城市卫生管理方面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内倾倒生活垃圾的时间为每日晚6点以后,早7点以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严禁把垃圾抛丢室外或随意倾倒,严禁向垃圾箱和垃圾点倾倒非生活垃圾。
二、流动商贩、临时摊点和市场摊位应当自行携带垃圾桶(筐),及时清理产生的垃圾和废弃物,不得乱扔、乱放,保持摊位周围清洁。
三、沿街单位和门店要认真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垃圾严格实行袋装化。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东西沙河、碣阳湖、于家坑和城区边缘地区倾倒各种垃圾。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移动、损坏和占用环境卫生设施。
六、昌黎镇环卫处、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负责城区内垃圾的清扫、收集和清运,并按有关规定向各单位、居民户收取卫生管理服务费。
七、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公开曝光,并由昌黎镇环卫处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2004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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