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贪便宜买赃车 退车又判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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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0-24 13:34 文章来源:周志强 杨红梅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明知是赃车,仍照买不误。日前,县法院对刘某等六被告人买卖赃车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贪图便宜的刘某等六被告人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去年10月,经被告人刘某介绍,被告人刘某某、焦某各出资600元,从昌黎镇某停车场附近以1200元的价格,从赵某手中购得其盗窃所得的无任何手续的夏利车一辆。同年12月初,二人将车送到被告人袁某的汽车修理厂修理,袁某贪便宜,以2700元的价格将其买下。今年年初,袁某经人被告人常某介绍,又以5200元的价格转卖给被告人张某。3月4日,县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某手扣押该夏利车,并发还给失主。经价格部门评估,该车价值人民币8000元。
法院认为,由于六被告人明知车辆是无任何合法凭证的赃物仍予以买卖,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依法分别判处六被告有期徒刑缓刑和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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