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船只被撞起纠纷 法官出面巧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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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6-27 09:52 文章来源:齐英彬 郑学英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日前,县法院刘台庄法庭成功调解一起船舶碰撞纠纷案件,使双方当事人终于握手言和。
原来今年5月份,同在一块海域从事扇贝养殖的茹荷镇棉花坨村村民王某所属渔船与秦皇岛市海港区李某的渔船发生了碰撞,造成王某的渔船船头撕裂。经大滩边防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了互为对方修补渔船的协议。之后因种种原因李某并未按协议履行。“不赔损失你也别想出海”,见自己船体损坏无法正常出海作业,王某便阻挠李某船只出海作业。因是李某自己毁约在先,当他找到有关部门时,得到了只能向法院起诉的答复。无奈之下,李某来到了刘台法庭,要求法庭解决。
根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基层法庭没有船舶碰撞纠纷的管辖权。管,刘台庄法庭肯定越权,不管,纠纷当事人只能到天津海事法院起诉,需要时间较长。现正值扇贝养殖分苗季节,一天也耽误不得,要求纠纷双方走正常法律程序损失将很大。
庭长郑相武当即召集本庭业务骨干、法律专业知识丰富的副庭长顾永军一起驱车奔赴李某船只停放地。为形成调解合力,途中,他们又及时联系了县水产局、王某所在村村支书和民调组织人员、海上作业威望较高的宁某。在征得双方同意诉外调解意见的基础上,经过近四个小时的耐心细致工作,终于使双方达成了由李某赔偿王某5000元的调解协议并当即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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