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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2年犯案10起 罪名4项初判20年
2008-06-27 09:50  文章来源:张树伟 马志伟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短短两年时间内相续作案10起,几近疯狂的犯罪行为终为自己换来了严厉判决。近日,昌黎法院以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妨害公务罪4项罪名对被告人张新亮作出数罪并罚的一审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8000元。据悉,这是近年来基层法院少有的有期徒刑顶格一审判决。
  被告人张新亮系河北省抚宁县牛头崖镇人,初中毕业后不思劳作的他开始在社会上游荡,在与一些不良青年结识中练就的“胆量”越来越大。直到2005年10月,21岁的他开始了这种“胆量”的爆发。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至2007年8月间,被告人伙同马冠英(已判刑)等人先后从昌黎、辽宁省绥中、南戴河等地盗窃摩托车、汽车、手提电脑、手机、现金等财物价值人民币22306.5元。之间,被告人伙同马冠英在昌黎县正明山附近,先后持刀对2名女青年实施抢劫、强奸,抢得现金一次80元、一次8元,因被害人反抗等原因致使被告人两次强奸均未得逞。2007年7月21日下午,被告人伙同曹某在抚宁县“宏达”驾校路口,采用捂嘴,殴打等手段抢劫被害人吴某黄金项链等财物价值人民币4537元。更为疯狂的是,2006年8月25日,被告人伙同马冠英、赵某、崔某在辽宁省绥中县盗窃松花江双排汽车一辆后,开车路过南戴河某小区时,又盗窃某火锅城香烟、火锅、食品等物,晚上23时许,一伙人来到昌黎县樵夫山铁路桥北路口,用盗窃来的火锅和食品大摆“庆功宴”。当昌黎县公安局干警张某等人在亮明警察身份后对一伙人进行公务盘查时,疯狂的张新亮先是挥着铁锹叫哮,之后又从车上取下砍刀将张某砍伤后逃跑。
  庭审中,被告人张新亮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承认自己参与抢劫3次、强奸2次、盗窃4次并用刀砍伤警察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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