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是热心帮人忙 被判赔偿为哪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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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4-16 16:52 文章来源:张树伟 马志伟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简要案情:原告赵某在昌黎县某食品站从事屠宰工作。2005年6月,被告姬某将生猪一头送交食品站屠宰并给付50元费用。屠宰过程中,升降机钢丝绳突然断裂,姬某见状,想顺便帮帮忙,就关掉开关,随后登上热水池,用手拉住断裂的钢丝,打开升降机倒档开关想将钢丝倒出来,没想到电动机突然转动,致使正在拉着三角带想用手动的方法将钢丝倒出的原告赵某右手绞入电动机转动轮中,造成赵某轻伤,伤残程度为九级。后法院判决帮忙人姬某与第一被告食品站连带赔偿原告赵某经济损失32000 元 。
法官提醒: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和帮工是一种值得提倡和鼓励的行为,但是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也在所难免。为规范帮工人的行为,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被帮工人对帮工未明确拒绝,且帮工人对损害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帮工人致人损害的责任要由被帮工人承担;当帮工人对损害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帮工人要与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责任。而之所以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帮工人科以连带责任,即是对存在主观恶性的帮工人予以惩戒,同时也促使帮工人注意自己的帮工行为,促进帮工活动健康发展,谨慎从事,不要帮倒忙,也体现了过错程度与责任相适应的法律原则。这就意味着有过错的帮工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姬某在未能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带电进行操作,应知其行为的危险性, 且造成原告赵某受伤的后果,存在着重大过失,遂判决帮工人姬某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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