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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墙跳窗盗电脑 入狱蹲监又赔钱
2008-04-16 16:49  文章来源:马志伟 张树伟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得知远在承德的原籍本村部队干部郭某回家探亲时带来了手提电脑,一时贪心的昌黎县两山乡张各庄青年姚某做出了让自己一生都后悔的犯罪行为。2007年8月1日上午8时许,趁郭某家中无人,姚某翻墙跳窗进入郭家,将联想420型手提电脑一台、NEC3320手机一部盗走,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结论为价值合计8207.5元。
  2007年9月,昌黎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姚某有期徒刑2年。之后,以为自己已身处囹狱,蹲上两年所盗物品就不用再赔偿的姚某怎么也没有想到,接下来又收到了民事开庭传票。原来,在被盗物品未能追回情况下,郭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判决姚某退回被盗物品或赔偿等额经济损失。庭审中,姚某承认盗窃手提电脑及手机的事实,表示因该电脑及手机已转卖给他人,无法退还且亦无赔偿能力。法院认为,刑法与民法属不同法域,对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追究并不能替代公民因民事权力受到侵犯要求国家民事法律保护,姚某的盗窃犯罪行为侵犯了郭某私有财产所有权,随判决姚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20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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