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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他人抢劫外逃 走投无路回乡自首——三年前一起抢劫案近日告结
2007-11-19 14:55  文章来源:何友山 康琦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农民王某因三年前在我县伙同他人抢人钱财触犯刑法,外逃三年终因走投无路回乡投案自首。日前,被我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此,这起三年前的抢劫案圆满告结。
  2004年3月30日,王某伙同张某等人以买废旧钢材为由,将辽宁省葫芦岛市个体废品回收客户熊某骗至秦皇岛市,当晚10点30分左右,二人将熊某带至张某在我县三街租住的房间内欲趁熊某不备盗窃其钱财,因没有机会未得逞。次日凌晨2时许,趁熊某不备,王某用砖头击其头部,张某摁住其的小腿,致其轻伤,张某手持菜刀对熊某进行威胁,两人当场抢走熊某随身携带的人民币35000元。案发后被害人向警方报案,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王某外逃。
  在警方合力抓捕的高压态势下,2007年5月13日,王某由村干部陪同到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峪耳崖镇派出所投案自首, 2007年5月22日,由宽城满族自治县看守所移交我县公安局。县法院认为,王某伙同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且致被害人熊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同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县法院在量刑时,考虑到王某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就人身损害部分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认罪态度较好。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一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款5000元。王某做为共同致害人,对民事赔偿部分与张某互负连带赔偿责任,王某表示不上诉。
  至此,三年前发生在本地的一起抢劫案圆满告结,张、王二犯均已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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