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县法院开庭审理“棒子队”一案 |
|
| 2006-08-04 11:00 文章来源:周志强 何友山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8月1日,备受瞩目的“棒子队”一案在昌黎县人民法院进行了为期两天的开庭审理之后,法官宣布进行休庭,并将择期进行宣判。因此案部分被告系未成年人,法院进行了不公开审理。
在这个涉案达31名被告人青少年犯罪团伙中,年龄最大的34周岁,年龄最小的仅17周岁,其中有4名犯罪嫌疑人曾被人民法院判处过有期徒刑或拘役。因为他们使用的主要凶器为镐把,故人称“棒子队”。他们之中大多数系农民或无业人员,而且文化程度很低,都早早辍学,有些人甚至还没有小学毕业。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11月2日晚11时许,被告人张某因听被告人董某说刘某持菜刀到“丹兰”酒吧找张某,并声称要砍他,遂纠集被告人孙某等12人在德义宾馆门口集合,并由被告人张某准备了镐把、砍刀,在德义宾馆处分完工具后,13名被告人持镐把及砍刀乘车去寻找钱某等人。在城关福田超市门口、自由部落等处,13名被告人将钱某、张某、崔某和田某等人打伤。经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的伤情为重伤,钱某的伤情为轻伤,崔某和田某的伤情为轻微伤。此外,该犯罪团伙在2003年8月到2005年11月间,先后在昌黎镇、新集镇、黄金海岸等地手持镐把等凶器制造了5起暴力犯罪案件,造成轻伤6人,轻微伤2人的严重后果,在当地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对他们进行了起诉。法庭上,31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并希望法庭能够对他们进行宽大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