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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被抓反咬一口  诬陷他人又加一罪
2006-03-29 09:49  文章来源:周志强 何友山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案发后为减轻自己的罪责,捏造自己的盗窃行为系他人指使,不料聪明反被聪明误,却因此罪加一等。日前,被告人张某因犯盗窃罪、诬告陷害罪被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被告人张某今年25岁,是个仅有小学文化的农民。2005年6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利用在海边打工的机会,在大蒲河码头将他人停放在码头桥下的船开走,并盗走船上的地笼网117领、铁锚5个。在码头东边找人帮忙往岸上卸所盗物品时被失主发现,被告人张某当即逃离现场。2005年7月18日,县公安局大蒲河边防派出所在昌黎镇剑桥洗浴中心门口将其抓获。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025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为减轻罪责,捏造自己的盗窃行为系其在打工处老板王某指使下所为,并于2005年7月18日作了王某有罪的供述,致使王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于2005年7月18日被县公安局采取了取保侯审的强制措施。后被告人张某要求公安机关提审,并于2005年9月19日供述了诬陷王某的事实。
  2006年2月15日,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致使陷害人被政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属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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