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好法官热心指点迷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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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2-03 09:47 文章来源:周志强 袁利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11月6日上午,县法院收到马坨店乡前马坨村170名农民工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要求撤销昌政复驳字(2008)第1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要求县劳动监察大队履行保护农民工劳动工资财产权的法定职责。
原来,2003年至2005年间,河北省农业开发办在马坨店乡前马坨村实施农业开发维修输水管道,电路改造,道路维修等各项农业基本设施建设项目,170名原告参加了该村内各项目不同的施工劳动。开发单位施工完毕后,如数地将工资款拨付给了该村村委会,但没有发放给原告工资,欠原告工资款8万余元。现该村委会打算给农民开工资,但因原任村干部拒不交帐,无法给付,拖延至今。于是,原告要求县劳动监察大队予以查处,并解决此事。县劳动监察大队以不属于其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此案。原告对该决定不服,后依法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被告于10月16日作出昌政复驳字(2008)第1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11月7日,县法院行政庭的三名法官来到马坨店乡人民政府了解情况,并进行诉前协调该案。他们首先向马坨店乡党委书记好乡长汇报案情,听取他们的意见。听取了乡政府领导的意见后,三名法官约见了原告诉讼代表人。在听取了各位诉讼代表人的意见后,法官就起诉状对原告进行了指导,就该案发表一些意见和看法:原告要求县劳动监察大队维护其财产权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此案不属于劳动监察大队管辖范围。县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驳回其申请的决定正确,符合法律规定如原告坚持行政诉讼,但不会得到法院支持,而且走了弯路。原告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直接起诉村委会给付工资,得到民事判决后,村委会不履行判决可以申请执行,拿到自己的工资。
各位诉讼代表人听了三名法官的解释后,恍然大悟,对法官的热心指导表示感谢,并撤回行政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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