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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人文关怀失足青少年
2008-07-29 19:56  文章来源:齐英彬 杨红梅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日前,县法院依法对未成年人刘某犯盗窃罪进行公开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刘某泪流满面地表示:感谢法官给予其重新做人的机会,今后一定好好改造,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刘某是安山镇的一名17岁少年,2007年初中二年级辍学后,在家里帮助父母干些家务活,在家长、乡邻眼中是一个比较懂事的孩子。2008年3月30日晚刘某到朋友家过夜,次日早晨发现一枕头内放有现金,金钱的诱惑促使他将枕头内的10000元现金盗走。他不敢回家面对父母,在乘公交车去秦皇岛市的途中大部分钱被盗。失主报案后,其父亲凑钱替刘某返还了被盗款。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开庭时他满眼都是恐惧,并多次向法庭忏悔,请求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合议庭综合相关情节,对他以盗窃罪判处以上刑罚。
  县法院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用诚去感化、用爱去温暖,为失足青少年寻回昔日的亲情,增强改过的信心。今年以来,该院已对12名未成年犯罪分子依法适用缓刑,收到较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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