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县法院六项机制规范司法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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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4-30 15:21 文章来源:张树伟 马志伟 张文静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今年以来,县法院采用六项机制规范司法调解工作,使各类案件的调解率、和解率都有较大提高,其中案件调解率由去年同期的57%增加到70.6%。
诉前劝导机制。对有可能通过诉外调解解决的纠纷,由立案劝导员及时进行劝导,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同时结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工作的特点、优势,劝导、帮助当事人首先选择人民调解或相关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矛盾纠纷。当事人坚持起诉并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受理。全程调解机制。将调解贯穿于诉讼全程,坚持庭前调解与庭后调解、庭上调解与庭下调解、判前调解与判后调解相结合,抓住办案的各个环节,捕捉调解时机,全程对案件进行调解。该院成立了涉诉纠纷调解中心,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进行庭前调解。借力协助机制。对医患、产品质量等专业性、技术性强,调处难度大的案件,实行邀请协助调解的办法,即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以及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案件调解。委托调解机制。对婚姻家庭等民商案件,委托妇联等基层组织进行调解。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以及参与诉讼的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在司法调解中的积极作用,整合各种社会力量,优势互补,切实加强司法调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衔接。分级调解机制。对社会特别关注或其他重大敏感案件,双方当事人证据都不很扎实,法律、政策规定不明确,判决结案难以平息纠纷的民事案件,领导关注以及上访信访案件,依次经承办人、庭长、主管院长直至院长逐级进行调解协调,确保矛盾的及时有效化解。调解激励机制。把案件调解率、和解率作为评价审判业务庭和审判人员司法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指标,建立健全调解工作考评、奖惩制度。深入开展争创“调解工作先进庭队”、“调解工作先进标兵”活动,表彰调解工作先进典型,提高调解工作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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