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县实施失业保险新政——覆盖范围扩大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农民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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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2-10 11:27 文章来源:杜伟伟 燕振生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日前,记者从县失业保险管理所了解到,为促进就业,从现在开始,在确保落实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中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鼓励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准备活动,支持企业开展转岗培训和技能培训。对于应届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可领取失业补助金。明年1月1日起,对于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将实行失业保险参保新政,日后,其将享受与城镇职工相同的失业保险待遇。
这些企业可领取培训补贴
新政策规定,对于改制以及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培训并安置就业的;对于履行缴费义务,裁员人数(比例)低于当地政府规定并承担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任务的大型企业,组织职工开展提高职业技能培训的,可给予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这些人可享求职补贴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6个月未就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业人员,可将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费用一次性发给个人,作为求职补贴。具体情形为“零就业家庭”的失业人员;“4050”失业人员(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失业、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企业复转军人、单亲家庭、烈士直系亲属中的失业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求职补贴采取报销的形式支付。失业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及参加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各类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活动的有效收费凭证等有关材料,向当地经办机构申请报销求职补贴,报销数额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的6倍。
另外,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清算期间需要安置的待岗人员,参加职业介绍、培训活动的,可按月发给求职补贴,期限最长为3个月,补贴标准同当地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此补贴由企业主管部门持相关材料向当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由经办机构发给本人。
这些高校毕业生可领失补
1、 适用范围
失业保险新政策规定,生源地为我省户籍,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困难家庭,当年底未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可享受失业补助金待遇。
2、 困难家庭的认定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认定为困难家庭: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的;高校毕业生领取并填写《河北省应届高校毕业生困难家庭调查认定表》,经生源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审核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民政部门认定为困难家庭;父母双方失业,且无稳定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单亲、烈士子女家庭、且无稳定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遭遇自然灾害导致家庭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家有重症病人,或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丧失劳动力,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3、 申领细节
高校毕业生于毕业当年12月底前持身份证等证明,先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失业补助金的时间为毕业后第二年1月至6月份,每月10日(遇公休日顺延)前向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初次申领的,应填写《失业补助金申领登记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河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困难家庭证明文件;档案。
失业补助金按月申领发放,领取期限最长为6个月,6月份为申领截止期。
失业补助金标准为高校毕业生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的90%。
4、 停止领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补助金:实现就业的;家庭经济状况出现明显好转的;无正当理由3次拒不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培训和介绍就业的。
农民工能参保失业保险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全县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实行与城镇职工相同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政策,即用人单位按农民合同制工人工资的2%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本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2007年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按原办法为农民合同制工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与新办法实施后缴费时间合并累计,计算为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失业保险费缴费时间。
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享受与城镇职工相同的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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