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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让赖帐者无法高消费
2006-03-08 09:18  文章来源:周志强 何友山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我县城关镇王某近日到公安局办理出国手续,未料遭到了拒绝,原因是王某曾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给付义务,恶意逃债。为了不因小失大,王某不得不主动和法院联系,缴纳了全部欠款。限制赖帐者高消费,以此强制其履行法院判决,这是县法院为解决执行难积极探索的有效途径之一。新的执行举措收到了显著效果,今年以来,该院已使15起疑难执行案件因此得以顺利执行。
  限制赖帐者高消费,是对有执行能力的被执行人的消费行为进行限制,使其恶意逃债的目的无法达到,从而迫使其自动履行给付义务。该院积极与公安、工商、银行等部门联系,采取了限制其出境、旅游等活动,限制其开办企业,限制其大额贷款等一系列措施,该院还在被执行人居住地、工作单位、居委会以及有关高消费场所张贴公告,向群众告知被执行人无履行法院判决的能力,不得从事高消费行为等,让整个社会对被执行人的消费行为进行监督。同时,该院还不定期的对被执行人及其居所进行检查,一经发现和查实被执行人有高消费行为,即依《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被执行人进行罚款、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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