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昌黎县文明单位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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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5-08 12:09 文章来源: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附件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扎实有效的开展,使之经常化、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头和辐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依据《河北省文明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和《秦皇岛市文明单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实际制定的。
第三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基本形式,是创建文明城市和创建文明行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和引导广大群众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提高,不断提高基层单位整体文明程度,把精神文明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是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紧密结合,促进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载体。
第四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党政组织要把文明单位建设,作为本单位、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列入议程,制定规划,定期研究,明确任务,狠抓落实,要把文明单位建设工作列为综合评价各个单位和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到组织机构落实,人力、物力、财力到位,确保创建活动正常开展。党政工团及各部门要齐抓共管,全体干部职工要齐创共建。
第二章 文明单位
第五条 文明单位是在三个文明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经过群众评议和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考核通过,由地方党委、政府命名的单位。“文明单位” 称号是地方党委、政府授予的三个文明建设的最高荣誉。
第六条 县级文明单位的评选由县文明办负责考核,并报县文明委审批,市级以上文明单位由县文明办进行初评产生侯选单位,报县文明委审批后向市推荐。市级文明单位分为“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两个等次。“文明单位”是各项工作全面发展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文明单位标兵”是从文明单位中进一步择优选拔的先进单位。
第七条 文明单位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文明单位”标准
1、组织领导扎实有效。领导班子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廉洁奉公。重视创建文明单位工作,并列入重要议程。建设精神文明建设领导机构,有专人负责,制定有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创建规划和具体措施,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奖惩办法,有检查,有落实。抓好创建活动的全过程,做到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系统化。
2、单位民主制度健全,民主气氛浓厚。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力强,能够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和日常事务管理。
3、精神文明建设成效显著。贯彻落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现代化建设的要求,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积极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联系实际深入持久地进行“五爱”(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四有”(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三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扎实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遵守《昌黎公民公约》,反对和抵制婚丧事大操大办以及赌博、封建迷信活动,破除各种陈规陋习,弘扬团结友爱、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和集体主义精神,自觉抵制不正不风。重视智力投资,广泛开展科普教育,积极组织群众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重视机关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建设,贯彻全民健身计划,文化体育活动丰富多彩、健康有益。干部职工的文明素质明显提高,人际关系和谐融洽。自觉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做到无超计划生育。积极参加帮扶共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文明生态村、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国防教育和双拥共建等社会公益活动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社会效益显著。
4、业务工作成绩突出。紧紧围绕执政兴国第一要务开展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地政府的法律法规,锐意改革,开拓创新,苦练内功,优化管理。各项管理制度健全,严格进行岗位培训,积极开展技术练兵、劳动竞赛、优质服务等活动。安全生产无重大责任事故,因工、火灾、交通违章、游泳淹溺、煤气中毒、食物中毒等死亡事故不超过有关规定。生产经营性单位要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文明生产,文明经商,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本地区同行业先进水平。非生产经营单位规章制度健全,强化内部管理,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好,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业务工作达到本地区同行业领先水平。
6、社会秩序安定井然。经常进行民主与法制教育,广大干部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令、法规,遵守各项管理规定,落实治安保卫和交通、防火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积极开展综合治理和群防群治。对“法轮功”邪教组织斗争有力。杜绝赌博、卖淫等社会丑恶现象,封建迷信活动得到有效遏制。重视民事调解工作,民事纠纷少。治安秩序良好,无重大刑事案件,无甲方责任重大交通事故,无重大火灾等重大责任事故。县属单位须在本系统得到充分认可同时具备文明单位基本条件。
7、一般资格。上一年度获县级以上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才有资格参加市级文明单位的评选。
8、一票否决条件。当年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单位,取消其参加评选文明单位的资格: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违纪;与“法轮功”邪教组织斗争不力;计划生育不达标;群众集体上访并造成恶劣影响;环境卫生脏乱;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发生涉及有关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重大事故和问题;没有完成环境保护任务和污染物排放不达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偷、漏税或拖欠社会统筹费用;在班子实绩考核中连续2年未进入实绩突出档,或被确定为实绩一般以下档次;不积极参加各种帮扶共建活动。
(二)市级“文明单位标兵”的标准
1、符合文明单位的各项标准。
2、连续获得两届以上“市级文明单位”称号。
3、在同行业考核评比中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
4、年度考核领导班子实绩突出。
5、在全县公益性活动中做出较大贡献。
6、在当年度符合上述条件的“市级文明单位”候选单位中择优选拔。数额占当年度“市级文明单位”的30%左右。
第三章 文明单位建设
第八条 各单位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要认真制定长期创建规划和年度创建计划中的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职工,并定期检查、评比和总结。
第九条 各单位要在单位内部深入开展层层创建活动,制定文明科室、文明车间、文明班组、文明职工(干部)等系列标准,并由职工代表大会或群众大会讨论通过,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成为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任务和奋斗目标。
第十条 各单位要教育本单位的全体干部、职工树立创优争先意识,使每个干部、职工了解本单位创建文明单位的规划和目标,了解本部门、本车间、本班组、本岗位的具体任务,把做好本职工作纳入到整个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中;要充分发动群众,加强宣传,坚持不懈地抓好创建工作,创造性地开展富有成效的活动,广泛吸引群众积极参与。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单位内部评选出的文明科室、文明车间、文明班组、文明职工(干部)等进行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四章 文明单位的评选、命名
第十二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命名与省市同步原则上每两年一次。
第十三条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文明单位基本条件,同时没有本办法规定的一票否决问题的下列单位均可参加评选:
(一)县及县属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二)农村乡、镇;
(三)街道办事处;
(四)有党组织活动和健全的工会组织,并具有一定规模,生产经营状况比较稳定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
(五)中央和国家机关、外省市驻我县的企业、事业单位;
(六)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我县的军工单位;
(七)县武装部。
行政村和社区分别参加文明生态村、文明社区的评选,不再参加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的评选。
第十四条 文明单位的申报:
凡申报县级文明单位的单位在申报年度第一年的6月底前,提出申报要求,并对照文明单位基本条件认真自查,打印简要事迹材料,填写文明单位申报表,将上述材料一式两份报县文明委。
第十五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
文明单位的评选要严格掌握标准,执行竞争机制,坚持优胜劣汰,杜绝弄虚作假;要坚持主管部门考核与群众评议、舆论监督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检查相结合,以保证评选工作的公开性和公正性;要坚持动态管理,凡不能继续申报或上级主管部门不再推荐的单位,自然失去其文明单位称号。文明单位不搞终身制。
(一)县文明办将对提出申报的单位进行认真调查,并在申报年8月底前完成初评,择优产生县级文明单位候选名单。
(二)申报年底前,县文明办负责对申报单位按照重点考核与一般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直接择优产生县级文明单位标兵候选名单。检查内容包括:是否有专门科室、具体人员负责创建工作;设立创建文明单位档案资料专柜的情况;文书档案的整理情况,包括组织领导、创建活动、思想建设、业务工作、党建建设、综合管理、制度建设、创建成果等8类;声像档案的收集情况,即有关创建活动的照片、录像、光碟等;实物档案的保存情况,即奖状、锦旗、荣誉证书、奖杯、奖牌等。对创建工作流于形式、不积极参加全县精神文明建设的单位将取消参评资格。
(三)申报年度的年底前,县文明办协调新闻单位对县级文明单位候选人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申报年度次年的1月底前,县文明办组织总评,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撤消存在一票否决问题和不具备先进性单位的评比资格,最终确定该两年度县级文明单位推荐名单,报县文明委审批。
第十六条 文明单位的命名:
县文明委召开大会,以县委、县政府的名义对获得省、市、县各级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称号的单位进行命名表彰,并颁发相应级别的牌匾和荣誉证书,由新闻媒体刊播获奖单位的名单及典型事迹。各级文明单位的荣誉称号一直保持到下届评选前(出现重大问题除外)。
第五章 文明单位的奖惩
第十七条 凡获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应将文明单位的牌匾庄重地悬挂在本单位门前。文明单位门前只悬挂最高一级文明单位的牌匾,其它较低级别的文明单位及单项先进荣誉匾牌一律移入室内。
第十八条 凡被各级党委、政府命名为文明单位的,要给予单位干部职工物质奖励。省级文明单位的奖金按每年每人1200元发放给干部职工;市级文明单位标兵的奖金按每年每人1000元发放给干部职工;市级文明单位的奖金按每年每人800元发放给干部职工;县级文明单位的奖金按每年每人300元发放给干部职工。同时获得两级以上文明单位称号的,奖金按最高级别标准发放,不得重复奖励。凡财政拔款单位,包干经费有结余的可从结余经费中发放,其它单位自行解决。
第二十条 创建文明单位工作要同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实绩考核结合起来,与干部的奖惩使用挂钩。省、市、县级文明单位称号要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包括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绩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连续两届获得“市级文明单位标兵”以上称号的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连续三届获得“市级文明单位标兵”以上称号的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给予4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奖金来源同上。
第二十条 以上奖金均免征个人所得税,奖励的范围以本年度文明单位审批表中的在职总人数为准,不能随意超标准,扩大范围。县级文明单位发放奖金必须经县文明办审批后执行;市级文明单位发放奖金必须经市文明办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发放县级文明单位奖金时,县文明委将各单位应发奖金总数为基数附加提取3%——5%,用于全县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在发放省、市级文明单位奖金时,市文明委将各单位应发奖金总数为基数附加提取3%——5%,用于全市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二十二条 县文明委对县级以上文明单位实施每年一次的检查。凡在文明单位评选中弄虚作假,存在重大问题而隐瞒不报,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参评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届评选,同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已命名的文明单位,若创建工作平淡、水平下降或出现严重问题,应视其具体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消荣誉称号、收回牌匾和证书的处理。被撤消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经两年以上时间的创建,达到标准的,可以重新申报文明单位。
第二十四条 对文明单位通报批评、警告、限期整改、撤消文明单位称号的处理,由县文明委决定并行文,报县委、县政府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所作解释与本办法具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昌黎县文明单位管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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