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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督查管理制度
2006-09-27 16:47  文章来源:昌黎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其它

  为更好地发挥中心的服务功能,进一步密切中心与群众的联系,特制定如下投诉督查管理制度。
一、投诉方法
  服务对象到窗口办理事项时,对窗口工作人员违反办事规则或对窗口处理结果和方式有异议,均可向中心投诉。投诉可采用口头、电话或书面形式。涉及重大事项的投诉,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诉受理部门:中心督查科。 投诉电话:2883768
二、投诉受理
  中心督查科负责投诉事件的接待及受理。接待投诉时要做到礼貌、热情、诚恳,并认真做好口头投诉的记录和书面投诉的收件登记工作,同时,在搞好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认真处理。
三、投诉处理
  督查科应根据投诉事项的不同进行分类处理。一般情况,当场裁定或承诺答复;较复杂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事项的投诉,应及时上报中心主任室,并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投诉处理方法:口头投诉以口头答复为主,书面投诉必须书面答复。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处理完毕的,承办人员应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负责此项投诉的跟踪处理,直到处理完毕。
  投诉事项一经查实,中心将按照《昌黎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单位和工作人员考核细则》,扣除相关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的分数,对相关人员要进行处理,并严格实行“一次投诉,查实通报,二次投诉,查实下岗”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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