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昌黎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十不准”行为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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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9-27 16:28 文章来源: 昌黎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一、 不准冷落、刁难、训斥、歧视服务对象;
二、 不准擅自否决申办项目;
三、 不准超期办理承诺件;
四、 不准将应在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拿回原机关办理;
五、 不准擅自脱离工作岗位;
六、 不准索拿卡要及接受服务对象的宴请和馈赠;
七、 不准在工作日内中午饮酒;
八、 不准受到评议、投诉、举报后实施打击报复;
九、 不准在工作地点聚堆聊天和进行娱乐活动;
十、 不准带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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